国有控股混改企业的公司治理提升
发表时间: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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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是打造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对于混改企业而言,如何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对企业实现混改意图并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混改企业大致可分为国有控股与国有参股两类,对于国有控股混改企业,不同的股东背景导致多方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的认知与实践上即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化。一致性是指公司治理的合法合规这个大前提是多方股东的统一认知。但在合法合规下国资股东与民营股东对于公司治理合情合理的认知与诉求存在差异化。国资股东更为重视公司治理体系实操中的程序与过程,民营股东则更为重视公司治理体系下决策的效率与效果。差异化的认知必然会导致多方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的实践上存在不足之处。如何在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中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统一起来,是当前混改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要素。多方股东对于公司治理的认知与诉求不同,必然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1、 责权划分不清晰:混改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都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治理体系组织健全;但不少企业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经营层的责权划分不清晰,董事会对于经营层要么放权不足,管控过严;要么监管不够,任由所为。2、 三会运行不规范。三会运转是基本要求。但不少混改企业由于股东重视程度不够或是管理不到位,导致在三会运行上存在会议次数不符合要求、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决策不完善等问题。3、 三重一大不完善。对于国有控股混改企业,三重一大也需要按照国资委要求严格执行。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缺乏总体规划与进一步细化,既未形成清单,又未在制度、程序层面进行规范。4、 党建工作不落地:表现在一些混改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已落实“党建工作进章程”,但在具体落实“党组织决策前置程序”、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5、 制度体系不健全:一些混改企业疏于制度体系建设,存在制度体系不规范,制度体系的关联完善性不够好,部分制度存在与实际不符的现象。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界,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依法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1、持续强化公司治理基础。公司章程是企业的宪法,必须加强对公司章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管理,同时强化公司治理的组织建设,加强对董事监事的选拔与履职管理。2、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体系。国有控股混改企业必须完善“三重一大”决策体系,厘清党委、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层/总经理权责边界,授权合理,监督有效。3、充分强化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国有控股混改企业必须立足于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4、切实规范公司三会运行管理。进一步提升三会一层’的专业性以及相互的权力制衡。加强监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对于混改企业的对‘三会一层’的监管考核。